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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公司法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1)A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何責任?
公司法第8條的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有含董事和監察人。

公司法第13條最後一項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由第8條和第13條得知A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如違反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投資規定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2)A公司得否以股東會之決議,解除其限制?
第13條得知只要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就能解除其限制。
本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318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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